1.申報
出境旅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向海關報明:

  1. 攜帶超額新台幣、外幣現鈔、人民幣、有價證券(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、其他支票、本票、匯票、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)者。
  2. 攜帶貨樣或其他隨身自用物品(如:個人電腦、專業用攝影、照相器材等),其價值於免稅限額且日後預備再由國外帶回者。
  3. 攜帶有電腦軟體者,請主動報關,以便驗放。

 

2.新台幣、外幣、人民幣及有價證券

  1. 新台幣:6萬元為限。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限額時,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,持憑查驗放行;超額部分未經核准,不准攜出。
  2. 外幣: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,應報名海關登記;未經申報,依法沒入。
  3. 人民幣:2萬元為限。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,雖向海關申報,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;如申報不實者,其超過部分,依法沒入。
  4. 有價證券: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者,應向海關申報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。

 

3.出口限額
出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,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「限制輸出貨品表」之物品,其價值以美幣2萬元為限,超過限額或屬該「限制輸出貨品表」內之物品者,須繳驗輸出許可證始准出口。
 

4.禁止攜帶物品

  1.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書籍、錄音帶、錄影帶、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。
  2. 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古物等。
  3.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、彈藥及刀械。
  4.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、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。
  5.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。
  6.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,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,不得出口;屬CITES列管者,並須檢附CITES許可證,向海關申報查驗
  7.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