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補助
May 25, 2017, 4:54 PM
申請資格:(一)依「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」向本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。(二)前一年具有出進口實績。(例:申請106年補助需有104年7月1日至105年6月30日出進口實績)。(三)自本局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起算前一年內未受註銷、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。(四)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無欠繳紀錄(依財政部關務署每日提供本局最新欠繳資料作為審查標準)。